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协同创新联盟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和简称

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协同创新联盟(简称:协同创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

在中国科协指导下,由广东省科协、广州市科协、深圳市科协携手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澳门科学技术协进会共同发起,充分发挥科协组织的人才、智力、网络优势, 联合致力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协同创新的科技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成立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动《面向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中国科协规划纲要》实施转化为新时代科协组织的生动实践,发挥科协系统的智力、组织和人才优势,吸引港澳科技创新资源广泛参与,搭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创新资源共享平台,承担起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历史使命。

 

第二章 宗旨及任务

第四条 联盟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香港、澳门区域行政法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以 “ 平等自愿、优势互补、提质增效、合作共赢 ” 为原则,以市场为导向,政府为引导,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通过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或产业化基地、平台的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区域科技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作出贡献。

第五条 主要任务

(一)紧扣粤港澳大湾区战略需求。建设区域柔性科技智库研究基地。通过举办系列专题峰会、科技论坛等,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产业决策咨询合作研究,提升区域科技社会化服务能力。

(二)深入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充分发挥科协组织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特点,加强对港澳高端科技优势资源的开发利用,探索建设一批有利于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区域融通的专业联盟,推动粤港澳新兴产业领域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 “ 广州-深圳-香港-澳门 ” 科技创新走廊建设。

(三)着力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支持粤港澳科技团体在创业孵化、成果转化、国际技术转让、科技服务业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与珠三角九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紧密协同的合作机制,推动建设一批面向港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为港澳高校、科研机构的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便利条件,推动珠三角九市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四)助力加快建设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发挥港澳科技团体吸引和对接全球创新资源优势,推动建立跨区域工程能力认证评价标准及认证体系。开展青年科技人才托举行动、校企平行孵化服务、人才助力工程,建设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成员构成

由联盟成员和特邀成员组成。

联盟成员:粤港澳大湾区致力于促进科技协同创新的科技团体、院士团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平台等;

特邀成员:支持和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全国性学会、 泛珠三角、长三角等区域的 科技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等。

第七条 组织架构

组织机构:联盟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组成。成员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联盟常设决策机构。

1. 成员大会

由大湾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肇庆、江门、惠州等九城市科协和香港、澳门科技社团,粤港澳高校、科研院所、院士团队;支柱产业中重点企业或产业化基地、平台推荐代表组成。原则上各成员单位代表为负责联盟工作的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并指定联系人。

成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任务是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理事,审议工作报告和发展规划。

2. 理事会

理事会由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 1 名,由广东省科协领导担任;

理事长 4 名,由穗深港澳四地发起单位负责人担任;

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大湾区相关城市科协负责人、重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副职以上领导和知名专家担任;

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由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若干专业联盟。

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轮值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由当值理事长召集。理事会任务是审议通过年度工作计划;批准成员、下设专业联盟的加入、退出或变更。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院士、专家或人士担任联盟顾问和其他荣誉职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代为行使理事会职责,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成,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形式可为工作会议或通讯会议。

3. 秘书处

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由联盟发起单位指定人员组成。设置秘书长 1 名、常务副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广州市科协,同时在香港、澳门设立联络办公室。

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主要职能是负责协调、组织、落实理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联盟日常事务由秘书处办公室以邮件形式发送到各成员单位的联盟联系人,再报单位领导。

第八条 运作模式

联盟以促进科技创新融合决策咨询、技术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服务为主要内容,通过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协同创新高端论坛等学术交流平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云服务平台和协同创新体系网络型交流平台等三个平台体系建设,打造联盟的社会影响力、凝聚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围绕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大湾区 9+2 城市科协和科技团体为主体,每年分别举办一次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协同创新高端论坛,打造联盟品牌项目,增加联盟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凝聚力。 并将论坛成果形成建议报告,逐步向形成大湾区科技发展白皮书方向努力,推动联盟成为政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 “ 智囊团 ” 。

(二)建立区域性分布式远程科技成果云服务站点。有序推进境内外人才资源、科技信息交流与资源开放共享,最终形成由联盟统一组织建设的科技协同创新云服务平台。

(三)协同创新体系网络型交流平台。汇集全国性学会、院士团队,联合粤港澳大湾区致力于从事促进和加强科技协同创新的科技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势资源,建设专业联盟(纵向)和区域技术创新基地或平台(横向),以形成 “ 纵横交融 ” 的协同创新体系。推动科研院校与龙头企业的深层次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第四章 联盟成员资格资质要求和责权利

第九条 联盟成员资格要求和责权利

(一)申请成为团体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在粤港澳地区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或各高校、科研院所职能部门;

2. 承认并承诺遵守联盟章程;

3 在科技创新领域已开展实际工作或与之有实际供应链 / 产业链关系;

4. 愿意为推动科技创新服务并贡献资源;

5. 不从事不利于联盟发展和联盟工作目标实现的工作。

(二)申请成为个人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经各地科技团体推荐的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投资人;

2. 承认并承诺遵守联盟章程;

3. 在科技创新领域已开展实际工作或与之有实际供应链 / 产业链关系;

4. 愿意为推动科技创新服务并贡献资源;

5. 不从事不利于联盟发展和联盟工作目标实现的工作。

(三)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联盟成员大会,提出议题;

2. 参与讨论联盟发展有关的重要政策、重大议题;

3. 参加选举联盟理事,行使投票权;

4. 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技术交流和培训等活动,享受联盟提供的投融资等全程金融服务、数据服务、标准服务、人才服务、宣传推广服务等;

5. 向联盟提出细分领域工作计划或符合联盟发展目标和实际条件的工作立项。

(四)特邀成员需同样具备联盟成员的申请要求,享受联盟所提供的资源,参加联盟成员大会,但不具备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理事资格要求和责权利

(一)申请成为联盟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联盟成员资格;

2. 曾经为联盟发展和联盟工作目标实现做出突出贡献;

3. 愿意为联盟核心工作目标实现提供工作资源支持;

4. 通过成员大会选举。

(二)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1. 联盟成员各项权利;

2. 推荐工作人员参与秘书处日常工作;

3. 参加理事会会议,审议联盟工作总结、计划、决算、预算等事项;

4. 参加常务理事竞选;

5. 受邀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资格要求和责权利

(一)申请成为常务理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联盟成员资格;

2. 成为联盟理事;

3. 曾经为联盟发展和联盟工作目标实现做出突出贡献;

4. 愿意为联盟核心工作目标实现提供工作资源支持;

5. 获得理事长、副理事长推荐提名;

6. 通过联盟成员大会选举。

(二)成为常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1. 理事各项权利;

2. 推荐秘书处副秘书长人选,协助秘书长日常工作;

3. 参与常务理事会会议,参与审议联盟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资格要求和责权利

(一)原则上由大湾区城市科协组织负责人、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副职以上领导和知名院士、专家担任;

(二)享有常务理事的责权利;

(三)利用各自优势牵头成立若干工作委员会,负责提交和承接理事会重大活动项目;

(四)参加常务理事会,参与决策联盟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长资格要求和责权利

(一)理事长是联盟发起单位负责人;

(二)理事长不参加选举,在没有明显失当行为或不承担责任行为或对联盟发展和联盟目标实现不利的行为情况下,永不被罢免;

(三)理事长拥有临时召集常务理事会权力;

(四)推荐秘书长人选;

(五)理事长对常务理事会审议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名誉理事长资格要求和责权利

(一)名誉理事长是联盟指导、发起单位负责人;

(二)名誉理事长在没有明显失当行为或不承担责任行为或对联盟发展和联盟目标实现不利的行为情况下,永不被罢免。

 

第五章 联盟成员加入、变更、退出和除名

第十五条 有志愿加入联盟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加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盟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科技创新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制造、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希望在科技创新领域开展工作的规划设想的书面介绍。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变更

联盟成员发生分立、合并、被收购等情形时,该成员应自上述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秘书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由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本章程决定其成员资格的保留或变更事宜。担任联盟职务的成员单位相关领导或联络人因职务和分工发生变化,联盟所任职务相应进行变更,并在三十日内向联盟秘书处递交书面变更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下一次常务理事会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下一次常务理事会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或有严重行为失当影响联盟成员集体利益,或不承担约定义务,或有伤害联盟声誉、影响联盟发展或联盟工作目标实现的行为,经秘书处调查认定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属实后,予以公开除名。

 

第六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联盟作为非盈利性组织,联盟收入一律用于联盟日常运营维护开支,联盟项目专项服务或专项课题研究所需费用由联盟秘书处统一提供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联盟费用来源,会费、会员捐赠、政府财政资助、项目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展会、研讨会、论坛等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联盟经费开支主要为:联盟各项公用办公经费;联盟组织的项目费用;其他所需要的正当开支。

联盟运作费用预算与资金筹措:先期运作费用由发起单位共同承担,用于论证会议、成立大会、办公成本等。适时成立基金开始进行商业运作。

第二十一条 联盟财务资产委托秘书处单位设立专户处置,由秘书处单位统一收取各项费用,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由联盟秘书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联盟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条例,由秘书处另行制定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制定,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协同创新联盟。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