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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试行细则》

(政策解读)《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试行细则》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工作部署,提升我市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集聚高端科技创新资源,突出目标导向,加强开放合作,推进基础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市科技局制定《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试行细则》。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8〕77号)

  3.《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重点领域项目实施方案》(粤科基字〔2018〕213号)

  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

  5.《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规程(试行)》(粤科监字〔2020〕77号)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八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

  第二章扶持标准,明确扶持标准及财政分担比例。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要求,明确申请单位资格、项目负责人条件、项目团队成员要求,项目执行周期、成果表现形式。

  第四章项目申请与立项,主要说明项目从申请到立项的流程。

  第五章项目执行,明确项目执行的依据、开支范围、变更程序。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终止,列明项目验收的三种结论及终止的情况。

  第七章资金监督与管理,明确项目资金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章附则,说明本细则的实施期和有效期。

  四、细则要点

  (一)解决市科技局常年以科研课题立项方式支持科研人员申报“江门市基础与理论科学研究类科技计划项目”,但无规范性文件支撑的问题。

  (二)为带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挖掘我市较好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新增“江门市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点项目”申报,并对预期研究成果达到一定标准的择优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明确项目扶持标准和支持数量。

  (三)明确申请对象的资格、项目负责人条件、项目团队成员要求等,引导我市科研人员起主导作用。

  (四)明确项目的执行周期和成果表现形式,保证项目的创新性与前沿性。

  (五)提出对有资金支持的项目管理要求,明确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不通过或终止情形的,有关部门有权追回项目结余及违规使用资金。

  五、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相关链接:

■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试行细则》的通知

■ (图文解读)《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试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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